3.2 水量


3.2.1 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2.2 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
3.2.3 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
3.2.4 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3.2.5 城市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2.6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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